业务约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18 15:0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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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乙方:天津圣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天津市东丽区城管中队、东丽区垃圾清运队、天津市东丽区清洁队、天津市东丽区渣土管理所(清产核资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专项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一〕委托目的:对天津市东丽区城管中队、东丽区垃圾清运队、天津市东丽区清洁队、天津市东丽区渣土管理所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业务范围:2024 6 28 日为基准日,与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相关的清产核资报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二、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清产核资单位完整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在专项审计过程中所需要查看的其他各种文件资料。

2.清产核资单位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合法、可靠负有全部责任。

3.乙方认为需要发函向有关部门询证时,甲方应提供协助,并承担必要的邮寄费用。

4.作为审计程序的一部分,清产核资单位应提供一份专项审计声明书,对有关清产核资方面的情况作必要的说明。

5.甲方应正确使用专项审计报告,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乙方无关。

6.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足额支付业务费。

三、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对清产核资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清产核资报表和有关资料,实施必要的专项审计程序,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检查弊端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但在专项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清产核资单位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产物资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有产生重大弊端的可能,乙方可将其情况报告甲方。

3.乙方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清产核资单位内部控制有重大缺陷.可将情况报告甲方。

4.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业务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采取事后重点抽查,加上清产核资单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制约,可能存在清产核资的某些重要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审计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清产核资单位的会计责任。

5.乙方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清产核资单位提供的资料泄露给甲方以外的第三者。

四、审计收费

1.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7,200.00元(大写柒仟贰佰元整)。

2.乙方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并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0 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部分第1段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中止,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 日内支付。

五、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中国足彩网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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