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8.9

发布时间:2024-08-09 14:5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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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吴世霖 自然人 津交(丽)罚〔2024〕04092号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罚款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0.050? 2024/8/5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王欣 自然人 津交(丽)罚〔2024〕04093号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罚款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0.050? 2024/8/5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李捷 自然人 津交(丽)罚〔2024〕04094号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顺序停车候客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顺序停车候客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罚款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0.050? 2024/8/6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李永利 自然人 津交(丽)罚〔2024〕04095号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招揽业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招揽业务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罚款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0.050? 2024/8/7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魏兴合 自然人 津交(丽)罚〔2024〕06064号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2.000? 2024/08/08 天津市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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