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未执行政府定价

发布时间:2024-09-10 17:15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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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期,我局查处东丽区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案。该案中,当事人在向园区内用户企业转供水过程中,以每立方米8元价格收取水费,高于政府定价,构成了未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对多收费用进行清退,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中国足彩网完善水价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7〕1047号)规定,将全市城镇供水企业的自来水价格分类统一规范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三类。其中,居民用水包括城镇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高档洗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和生产应用水的企业用水等;非居民用水为除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之外的用水。且非居民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7.90元。

在此提醒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水主体,自来水价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各转供水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诚信合法经营,为减轻企业负担做出贡献。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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