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3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0:39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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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3


李茜茜:

公民身份号码:410926****0442

住址:河南省范县濮城镇****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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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家乐饭店东侧300米的露天料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露天料堆经营场所为你个人所有,露天储存砂石,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一辆装载机正在进行砂石装填作业,作业时现场未采取喷淋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可见明显扬尘。经调查,正在进行装填作业的砂石料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你个人的上述行为属于装卸物料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露天料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个人在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未采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2024年5月14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个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个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有装载机进行砂石装填作业,未采取喷淋等措施,可见明显扬尘;

4、你个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料堆经营场为你个人所有,以及你个人信息。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装卸物料时采取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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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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