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5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0:4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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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5


天津梁山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9624202T

地址: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先锋东路113号东门增2号

法定代表人:赵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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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你单位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主要工艺为成型、涂装、组装、检验等。参考《天津梁山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注塑成型工序产生VOCs,为树脂热融化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4月16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车间内的注塑机正在生产运行,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车间窗户处于开启状态。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你单位工作人员立即关闭了窗户。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4月23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16日拍照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向你单位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时注塑成型车间内正在生产,车间窗户处于开启状态;

4、《天津梁山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注塑成型车间内的生产工序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5、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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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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