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1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0:41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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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1


马永祥: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3017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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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426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老杨北公路与东金路交口东侧的煤灰储存点进行检查。经查,该煤灰储存点为个人所有,露天储存煤灰、沙子和石膏,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该储存点露天储存的沙子部分苫盖,煤灰和石膏未苫盖,料堆周边有明显积尘。经调查,未苫盖的煤灰、沙子和石膏占地面积共约3800平方米。该储存点内无密闭仓库,储存点场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你个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煤灰储存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个人未对储存在露天料场内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

2、2024年4月2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个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个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料堆露天储存,未苫盖,且有扬尘产生;

4、你个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煤灰储存点为你个人所有,以及你个人信息。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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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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