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2号

发布时间:2024-05-28 10:44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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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津丽环改决字[2024]052402


杨庭正: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2717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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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58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徐庄村振东路东侧二煤气路北侧的露天料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露天料堆经营场所个人所有,露天储存石灰和砂土等,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该料场四周建有围挡,现场露天储存的石灰和砂土未苫盖,裸露物料的占地面积约120平方米。场所周边有可见性扬尘,地面可见散落粉尘。你个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2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露天料堆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个人未对储存在露天料场内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

2、2024年5月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个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2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个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料堆露天储存,未苫盖,地面可见散落粉尘

4、你个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料堆经营场为你个人所有,以及你个人信息。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你本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本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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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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