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60501号

发布时间:2024-06-06 14:30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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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丽环罚字[2024]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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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祥:

公民身份号码:120110****3017

住址:天津市东丽区****6条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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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6日对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老杨北公路与东金路交口东侧的煤灰储存点进行检查。经查,该煤灰储存点为你个人所有,露天储存煤灰、沙子和石膏,无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该储存点露天储存的沙子部分苫盖,煤灰和石膏未苫盖,料堆周边有明显积尘。经调查,未苫盖的煤灰、沙子和石膏占地面积共约3800平方米。该储存点内无密闭仓库,储存点场地周边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你个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经营的煤灰储存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个人未对储存在露天料场内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苫盖,未设置不低于物料高度的严密围挡;

2、2024年4月26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个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4月18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你个人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料堆露天储存,未苫盖,且有扬尘产生;

4、你个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煤灰储存点为你个人所有,以及你个人信息。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我局于 2024年524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听告字[2024]052401号)告知你本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本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于 2024年527日向你本人送达上述文件,你本人于当日签收。

本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524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丽环告字[2024]052401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三类第48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物料占地面积>500平方米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我局决定:

对你本人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本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本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本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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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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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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