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丽环罚字[2024]082804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17:36      来源: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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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丽环罚字[2024]08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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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748RK2W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盛道-7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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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检验服务,建设有一条柴油车尾气检测线和两条汽油车尾气检测线。经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取了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津NH1528和津JY6789的车辆的排放检验报告和相关视频资料。经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406251253580170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你单位在2024年6月25日对车牌号为津NH1528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双怠速法;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404291028290224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显示,你单位在2024年4月29日对车牌号津JY6789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双怠速法。均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中11.1的要求使用稳态工况法,属环境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有:1、2024年7月12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确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2、2024年7月17日制作的《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违法事实;

3、2024年7月12日拍摄的照片,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出示了执法证件,2024年6月25日你单位对车牌号为津NH1528的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2024年4月29日你单位对车牌号津JY6789的车辆进行了排放检验;

4、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406251253580170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6月25日对车牌号为津NH1528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双怠速法;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404291028290224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29日对车牌号津JY6789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双怠速法;

5、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306080858140133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6月8日对车牌号为津NH1528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稳态工况法;你单位出具的编号为120110892304251315340282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4月25日对车牌号津JY6789的车辆进行排放检验时使用了稳态工况法;

6、《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证明国家要求应采用简易工况法对在用车辆进行排放检验,对无法使用简易工况法的车辆,可采用双怠速法;

7、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基本证照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接受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排放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我局于 2024815日以 《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8150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4816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 2024815日《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丽环事告字[2024]08150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局案审小组集中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三)未按照国家及本市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十万二千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互联网申请渠道为dlqsfj10@tj.gov.cn),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

你单位自觉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满3个月,且经我局复查认定你单位完成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工作后,你单位可注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企业信息查询页面自助办理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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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东丽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址:东丽区先锋东路增48号

?话:84375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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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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