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苑某某??????????????????????????????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130684************????????????????????????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某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责令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东丽)文综罚告字〔2024〕F-000012号,告知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具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元整(8000元);
3、没收违法出版物10册;
4、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天津农商银行东丽中心支行等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申请人以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通过dlqsfj10@tj.gov.cn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提出,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东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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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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