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公告(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弋洋))
天津市公交集团第四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弋洋)、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彩钢房)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你(单位)在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彩钢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26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因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号:津丽万街行催字(2023)26号),再次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24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执字(2023)26号)。
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你(单位)于公告之日起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仍不拆除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2、建设位置图和建设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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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2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