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天津市光华工艺品厂、王大力、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锦江浴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天津市光华工艺品厂、王大力、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锦江浴馆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因你(单位)在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锦江浴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3)21号),经催告,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于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11月23日,对在万新街沙柳北路东侧崂山道北侧锦江浴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执字(2023)21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互联网行政复议申请渠道:dlqsfj10@tj.gov.cn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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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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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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