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青、万新街沙柳北路10号增1号院内西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人、管理人、相关人:
经查实,你(单位)在万新街沙柳北路10号增1号院内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对万新街沙柳北路10号增1号院内西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于十日内自行拆除。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津丽万街行拆字(2024)33号)。
本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1.《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拆除范围卫星图(黄色标线内)及实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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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
2024年6月20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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