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11120110000176989T/2021-00010
  • 发 布 机 构 :天津市东丽区审计局
  • 发 文 字 号 :津丽审〔2021〕13号
  • 主 题 分 类 :财政审计\审计监督
  • 成 文 日 期 :
  • 发 布 日 期 :
  • 有   效  性 :有效
  • 联合发文单位:
  • 修改和废止依据:

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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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管理办法

一条??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结合东丽区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业务会议是指东丽区审计局召开的对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

第三条??东丽区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全部审计(调查)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原则上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纳入局党组会议题,审计业务会议与党组会合并召开。

第四条??审计业务会议参加人员范围:

(一) 局主要负责人;

(二)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法制科的分管局领导;

(三)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法制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

(五) 局主要负责人确定的其他参会人员。

第五条??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特殊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授权,由其他局领导主持。

第六条??审计业务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审定:

(一)审计发现问题定性是否恰当;

(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领导干部责任界定是否恰当;

(五)涉及出具审计决定书的审计事项;

(六)涉及移送处理的审计事项;??

(七)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审计组说明;

(八)法制科审理意见;

(九)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在法制科完成审计项目审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第八条??审计业务会议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填写《审计业务会议审批单》及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提出召开申请,提交法制科审核。

(二)经法制科同意后,报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分管局长、法制分管局长审核。经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分管局长、法制分管局长同意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法制科负责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及地点,并将《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理意见书等材料发送至参会人员。

第九条??审计业务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 法制科汇报审计项目审理情况、审计项目实施科

室采纳审理意见情况;

(三) 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汇报需要会议审议的事项并

提出初步意见;

(四) 参加会议成员逐项讨论、发表意见;

(五) 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研究讨论情况,对需要决策

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条??审计组根据会议内容制作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纪要于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审议过程和结论。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当主题突出、层次清晰、内容精炼。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形成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各2份,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1办公室留存,1份作为案卷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其他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各1份,由参会人员签字,作为案卷资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每次审计业务会议可审定一个或若干个审计项目。审计业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按项目分别作出。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意见,及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调整或修改审议事项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确保审计事实和基本情况清楚,审计证据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业务会议成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对外泄露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内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法制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审批单

2.审计业务会议审议事项清单

3.审计(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通知

4.审计业务会议记录

5.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6.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记录

7.局党组专题业务会议纪要

东丽区审计局

2021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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